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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委成功庭前调解一起租赁合同案件
时间:2016-08-09 [ ] 浏览次数:6947 来源:办公室立案接待处 视力保护色:


我委成功庭前调解一起租赁合同案件

日前,我委立案处成功庭前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梗概:申请人张某因经营服装生意需要,与被申请人贵阳某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签订了一份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承租贵阳某服装有限公司服装城内的场地店铺,租赁费标准为每月1012元,时间为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张某向贵阳某服装有限公司支付3070的保证金作为担保。同时,合同第八条第十款约定,承租方由于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租方支付保证金两倍的违约金。在2016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后,张某没有与贵阳某服装有限公司续约,而贵阳某服装有限公司以张某没有提前三个月提出不续租为由,拒绝退还张某3070元的保证金。

2016年6月2日张某将于贵阳某服装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诉至我委。经过初步审查,鉴于本案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立案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决定启动庭前调解程序。

申请人张某认为,其与贵阳某服装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16年5月31日到期自动解除,因此贵阳某服装有限公司理应退还其支付的保证金;而被申请人贵阳某服装有限公司认为,张某在没有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他们是默认张某会续约的,因此他们没有提前寻找接手的承租人,在这期间由于张某的解约行为受到了损失,因此不愿退还保证金。

这样的案件很常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纠纷的原因往往是因为在先前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摩擦,互相之间有不满情绪,导致了最后的违约行为。立案处在调解程序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背靠背”的单独调解:对申请人张某进行调解时,强调其未提前与对方沟通解约事宜,客观上给对方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这一行为并没有必要;对被申请人贵阳某服装有限公司进行调解时,针对合同条款中对解约情形的明确约定,向被申请人说明了,承租方解约没有提前三个月告知不退保证金是在提前解约情形下的规定,合同到期没有续约的情况按照合同规定是不需提前告知的,不退还保证金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留下不遵守合同的名声也会影响以后的招租。

经过耐心的调解、细致的分析和劝说,逐渐消除当事人互相之间的对立情绪,慢慢引导双方回到合同和法律框架内解决纠纷,最终,被申请人贵阳某服装有限公司同意全额退还张某支付的3070元保证金。原本可能剑拔弩张的一场纠纷就这样悄无声息地化解了,仲裁和谐解纷的魅力再一次得到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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